湖北邢某某涉嫌诈骗 成功辩护改变罪名

湖北邢某某涉嫌诈骗 成功辩护改变罪名
肖小勇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邢某某原是湖北省某某县烟草公司经营部的客户经理,后因挪用公款78万被公司停职调查,公司却并未及时对外公布。在此期间,邢某某虚构了与其在职期间举办的同样的促销活动,向30余名商店经营者收取了69万预付款,但既没有将预付款上交公司,也未向商店供烟。


本案首先由检察机关侦查挪用款一案,在案件进入一审程序过程中,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邢某某诈骗案,辩护人接到案件后,仔细阅读案卷,并向相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情况,辩护人认为邢某某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70余万元的部分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指控成立,


但收取69万元预付款涉嫌诈骗的指控应该不成立,邢某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挪用公款,


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,首先、邢某某谎称的促销活动之前曾经举办过,商店经营者只是按照以往的经验进行购买,他们在该案中并没有过错,而邢某某长期代表公司向商店经营者销售香烟,停职处理公司并未对外公布。综合来看,邢某某在此期间的行为符合《民法》中的“表见代理”,邢某某收取的预付款应为公司公款,而其利用职务之便将该部分款项挪作他用,符合挪用公款罪特征,所以此部分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。其次、如果预付款被认定为诈骗,邢某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,32名商店经营者也将无权要求公司支付欠款,这样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,


最终,法院认定,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100余万元,构成挪用公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相比较诈骗罪少判了7年,而32名商店经营者也已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其中24起案件已审结并履行到位。这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,可再向邢某某追偿,可以说该案中几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都得到了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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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2-20 21:50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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