吴某某贩卖冰毒巨大且累犯判无期徒刑成功保命
案情简介:
家住湖北省麻城市的被告人吴某某,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。
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8年7月24日,被告人陈某、吴某某经密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,由被告人陈某从境外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湖北省武汉市,过境云南省某某市时与被告人吴某某会合。至当日16时许,被告人陈某、吴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某处,欲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500克时,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,缴获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(共净重5007克,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,含量为78.4%)
检方观点:
被告人陈某、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贩卖毒品,数量大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,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
辩护策略及结果:
肖小勇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,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吴某某,详细了解案情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,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,就可以判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而本案吴某某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多达5007克,同时,其又是累犯,吴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。
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吴某某保命,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,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吴某某有利的证据,并为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。
最终,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,对吴某某仅判处无期徒刑。
声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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